发文辱骂前同事被判朋友圈道歉5天 千万别朋友圈骂人!

- 编辑:蘑菇
生活中总会与旁人有些小摩擦,而作为我们情绪宣泄的出口——朋友圈,自然就承担了我们大部分的负面情绪,可是你可别以为朋友圈骂人就没人知道了,你很可能已经违法了!近日,一男子刘某就因为在朋友圈发了辱骂前同事的话语,被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判朋友圈道歉5天。

朋友圈骂人
判朋友圈道歉5天怎么回事?
刘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了几次针对某公司的内容,结果被告了。杭州上城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中,连续五日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刘某是B公司的发起人、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6日,某知名电力系统A公司对B公司进行增资,成为了B公司的大股东。 但是后来,在B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刘某与A公司产生了纠纷。 2015年7月19日,B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刘某辞去总经理职务。
2016年4月27日,B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B公司解散前后,刘某多次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A公司自投资B公司之日起,就开始了整垮B公司的计划”,以及包含“黑心企业”、“强盗公司”、“黑心狠毒,诓骗、抢劫、掠夺”等侮辱性字眼的言论辱骂A公司及相关人员,并声称将撰写一篇纪实文学,揭露A公司的种种恶行,并将引子、框架及相关人物(实名)介绍在朋友圈中发布。 之后,刘某被A公司起诉名誉侵权。

朋友圈骂人
法庭上,刘某抗辩说,他在微信所发内容都是客观事实,且有相关文字图片为证。另外,他发在朋友圈的内容,只有微信好友可见,朋友圈的传播范围小,影响力低,而且不久之后就设置为隐私照片,并没有给A公司造成实际负面影响。 法庭调查当天刘某的微信朋友圈有三百余人。法院认为,虽然在朋友圈中发布的内容仅微信好友可见,但好友可以通过分享、转发、口耳相传的方式,迅速扩大影响范围。
“刘某毕业于电气自动化专业,他的圈中好友一般也多为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员,而A公司又是在某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上市公司,刘某发布的信息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部分高管已经知晓,且传播范围可能涉及A公司潜在的客户群、合作伙伴或系统行业知晓该公司的群体,也必然会影响到A公司的商业信誉和行业对公司的社会评价。” 鉴于刘某已经将朋友圈发布的上述内容设置为隐私照片,已经事实上停止了对A公司的侵权行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都未提起上诉。

微信朋友圈骂人
微信“朋友圈”真的只是私人空间吗?
不少人都觉得微信只有加着的好友可以看,是一个内部空间、私人空间,“我在私人空间里说话自然随便一些,这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微信“朋友圈”真的只是私人空间吗?“朋友圈”中传播的信息又是否属于公开传播?这些值得讨论。
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构成“公开”的标准。但是,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只要使家庭成员和经常交往的朋友圈子之外的不特定多数人能够阅读、欣赏或以其他方式感知作品,就构成了公开传播。由此可见,家庭成员和经常交往的朋友圈子,是判断是否公开的一个重要分水岭。
之所以要排除“家庭成员和经常交往的朋友圈子”,一方面是因为其中人数非常有限,如在家庭中播放电影、在朋友聚会时演唱歌曲等,不会实质性地影响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个圈子之中的成员相互之间非常熟悉,在该群体之中,对作品的使用属于私人交往的手段,其影响也仅限于该群体内部,法律没有必要加以干预。但一旦超出这个范围,使不特定多数人能够欣赏被传播的作品,就会在较大范围内减少人们付费欣赏作品的机会,从而影响著作权人的利益。

朋友圈
那么,微信“朋友圈”中的传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公开传播呢?这同样取决于参与者相互之间的关系。“朋友圈”的名称似乎意味着圈子之中的人们都是朋友。然而,现实情况却并非表面看来那样简单。例如,某人加入某一特定的“群”或被“拉”入“群”时,并不需要经过“朋友圈”中全部或多数人的同意,这样的话,就并非圈中人人都是朋友了。久而久之,某个群中的人员构成可能非常复杂。而在范围更广的“朋友圈”,情况就更复杂了。
当然,不同法律基于不同的立法目的,判断“公开”的标准会有所不同。例如,同属知识产权法的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对于“公开”的规定就不一样。某老师在给由10名学生组成的小班上课时播放音乐,并不属于公开传播作品,但如果讲授自己的发明创造,学生们又没有保密义务,则构成对发明创造的公开。同样,对于侵犯名誉权而言,民事法律中的“公开”标准比著作权法要求的更加严格。这是因为,对著作财产权侵权的认定,注重的是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影响,而判断是否侵犯名誉权,则取决于是否会因不当言词或捏造事实等行为而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此,在“经常交往的朋友圈子”之中传播作品并不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但如在其中对某人发表不当言论或捏造事实,则有可能使朋友们降低对此人的评价,这就有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权。
此外,即使是在网络出现之前,以不当言论或捏造事实等方式贬损他人的名誉,所造成的影响往往也并不仅限于受众之间。这是因为在受众并无保密义务时,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迅速传播。当张三对着李四和王五大骂赵六卑鄙下流时,他可以预见到李四和王五有可能对自己的朋友说“张三说赵六卑鄙下流……”。作为这种侮辱性言语的源头,张三应当对更大范围产生的赵六名誉受损的后果承担责任。

微信朋友圈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公众人物之外的普通人而言,其名誉主要体现在与之有交往的群体,也即熟人或朋友对其的评价。如果一则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仅在这个群体中流传,即使其人数并不多,也足以造成对此人人格的侵害。而当前,网络言论的转发已经成为一种网络生态,微信提供的“转发”功能更加强化了这一点。
可见,“朋友圈”在许多情况下并非是一个私密场所,在“朋友圈”中发表言论仍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他人。如果在微信“朋友圈”使用了侮辱性言语贬损他人人格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仍然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当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微信发表对某人或某事的看法,即使其中包含了个别较为夸张或情绪化的词汇,只要尚未达到故意侮辱他人人格的程度,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以上就是“判朋友圈道歉5天”相关内容,虽然这朋友圈,QQ空间等大多数都是熟人的圈子,但是也是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传播的,所以朋友圈骂人请一定要三思啊!小编觉得,生活中与人小摩擦肯定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好好的沟通,又有什么解决不了的呢?何必要在朋友圈辱骂他人,反而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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